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布破坏性地震短临预报意见后,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必须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并做好准备工作。
(一)地震部门
1.按照短临预报跟踪方案,认真搞好地震监测,迅速做好微观资料分析和宏观异常情况核实工作,努力捕捉临震信息。经分析判断有震情时,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做好赶赴地震预发区现场的准备工作。
2.所在地震预发区的地(市)、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地震预发区调查了解微观和宏观地震前兆异常情况,并架设流动地震仪。
3.加强与邻省地震部门的联防工作,及时传递信息、交流资料、会商震情,共同做好地震预发区的震情监视工作。
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继续做好震区地震跟踪监测预报工作;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二)建设、电力、水利、交通、化工等部门
1.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地震预发区的建(构)筑物、特别是对大型建筑、电站、水库、油库、液化(煤气)站及交通枢纽等生命线工程进行抗震安全性检查工作并及时研究处理存在的问题。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工程设施采取紧急措施。
2.对设防标准不符合抗震要求且容易造成震害损失的建(构)筑物,要提出防御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一起抓紧落实。
(三)邮电部门
1.检查、维护或架设政府、各地震部门与有中、长期地震预报意见地区的电话和通讯线路,以保证震时、震后的通讯畅通。
2.采取通讯应急措施,准备必要的通讯电台、流动电台、对讲机等无线通讯设施,以保证震时、震后的通讯联系。
(四)卫生、医药部门
1.在地震预发区组建医疗救护队,准备调拨医疗抢救药品、器械、工具以及救护车辆,必要时准备野外急救手术台、医疗手术工作车等。
2.做好出入震区人员的防疫工作,检查处理地震预发区的污染源,搞好水源和各类食品的公共卫生。
(五)粮食、商业、供销、物资部门
1.各级粮食、商业、供销、物资部门根据地震预发区的人口、预测灾害程度、发震季节等,计划安排好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供应工作。
2.组织供应防震和抗震救灾的材料、工具、用具,如救灾用的镐、锹、运输工具、各种类型的挖掘机械、搭建防震棚的建筑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