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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1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赣府发[1996]3号 1996年2月14日)


  《江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江西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为政府组织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稳定社会秩序提供依据,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江西地震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震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驻省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应急级别

  第五条 根据江西省地震多属浅源性地震的特点,凡在江西省境内发生的Ms≥4.5级或大城市及地区市所在地发生的Ms≥4.0级地震,统称为破坏性地震。
  第六条 为做好应急对策工作,将破坏性地震分为3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
  (一)发生Ms≥5.5级的地震,按一级预案处理。
  (二)发生5.0≤Ms≤5.4级的地震,按二级预案处理。
  (三)发生4.5(各地区行署所在市的市区及省辖市市区为4.0级)≤Ms≤4.9级的地震,按三级预案处理。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七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1988年6月7日批准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执行。除当地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或泄漏地震预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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