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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依法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机构或者派出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逐步实施,开发一片,建成一片,不得圈占和浪费土地。在规定期限内不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荒芜费,或者由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得荒芜和浪费土地。
  第十七条 在开发区内投资、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资经营、联合经营;
  (五)来料、来件、来样加工与补偿贸易;
  (六)租赁经营;
  (七)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开发区应当重点兴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性项目:
  (一)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者国内急需的;
  (二)产品以外销为主的;
  (三)产品能够替代进口的。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禁止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的;
  (三)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的。
  第二十条 在开发区只兴办企业、事业,投资者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对不需要国家和省安排资金、能源和原材料的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报省、地、州、市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需要国家和省安排资金、能源和原材料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转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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