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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修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开发区的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我省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省计划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分别对开发区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开发区的建设提供方便、搞好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向开发区投资或者输送科技、经营管理人才,到开发区兴建基础设施,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或者科研机构。
  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科技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个人到开发区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其资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地市级综合经济管理权限,代表本级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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