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至1997年10月底,完成重点科研院所的确定工作。包括制定重点科研院所的标准和条件,对重点科研院所进行综合评价、专家评议,报省政府审批等工作。
1998年,提出省属科研院所全面调整结构的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为保证科研机构调整和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选择农业、公益、技术开发等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铺开。各科研院所要立足于国家需要和自身优势,制订本单位改革和发展方案,搞活内部运行机制,进一步精简和分流人员,在改革上探索,在发展上创新,不断丰富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途径和模式。
4、全面落实科研机构经营自主权。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号)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事职责分开,为科研机构走向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继续深化科研机构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落实科研机构用人自主权,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根据单位经费自立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分配形式,自收自支单位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并搞活内部津贴的分配。进一步完善领导体制,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的步伐。
5、继续对科研机构给予政策扶持。科研机构在本院(所)内新建科研用房、中试车间、兴办产业用地,免征土地出让金;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经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对其在发展科技产业中的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贷款要优于一般企业。
科研院所的结构调整要有一个过渡时期。“九五”期间,对放开的科研机构可保留原机构名称,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对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在由事业法人向企业法人转变过程中,对其应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通过财政返回的办法给予照顾。允许农业科研机构经营自己培育的种子、苗木、畜禽等良种,与现有同类经营公司享受同等待遇。
6、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省属科研机构的结构调整和人员分流是科技系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科技体制的重要步骤,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先行试点,稳步推进。有条件的可一步到位,条件不成熟的可分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