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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等部门关于省属科研机构调整结构分流人才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等部门关于省属科研机构
 调整结构分流人才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1996]13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


  现将省科委、财政厅、体改委、人事厅、编委办《关于省属科研机构调整结构分流人才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属科研机构调整结构分流人才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发[1996]8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对省属科研机构调整结构、分流人才、深化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1、省属科研机构调整结构、分流人才、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4至5年的努力,逐步实现合理的科研院所结构和布局,形成富有活力的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的科研开发体系。
  2、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1)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区分政府重点支持和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科研机构。稳住少数重点科研机构和研究室,支持其发展;鼓励进入市场的科研机构根据自身特点,走技工贸一体化的发展道路,使其逐步过渡成为科技企业。
  (2)要遵循科技自身的发展规律,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3)坚持突出重点、发展优势的原则。科研机构调整要适应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两高一深”工业和“两高一优”农业的发展,提高我省科技、经济的竞争能力。
  (4)坚持优化重组、适当调整的原则。根据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未来发展的需要,充实和发展一批科研机构,转移或撤并一批科研机构。
  二、省属科研机构调整的基本思路
  1、省属科研机构调整的基本思路是: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将现有科研机构规范为两类:
  第一类:政府重点支持的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和农业研究,高新技术研究,以及涉及长远性、综合性重大科技攻关领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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