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不承担防保任务的社会医疗机构,要征收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于加强预防保健工作。征收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对县防保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征地和房屋建设免收所有附加费。对设有固定装置的医疗卫生部门的医院、急救站、妇幼保健站、乡镇卫生院的专用救护车,卫生防疫站的防疫车,医院、急救站、血站的采血车辆免征养路费。
鼓励和提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损资,建设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利用国外贷款,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捐资,发展我省农村卫生事业。
改革医疗卫生服务价格体系和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2〕159号文件精神,按照“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体系。在保持收费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收费结构,提高技术劳务性项目的收费标准,适度降低药费的增长比例,逐步建立起合理的卫生服务价格体系。
七、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在指导思想和工作布局上,要坚持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把农村卫生工作放在整个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中统盘考虑,着眼当前,放眼长远,摆上重要日程,抓规划、抓目标、抓政策、抓落实,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宏观调控的综合管理。要把农村卫生工作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与其他工作指标一同考核,与干部政绩一起考评,要坚持依法管理农村卫生事业,尽快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加大卫生执法力度,强化医疗市场管理,使农村卫生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各级领导要关心群众疾苦,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证党和政府农村卫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经济强县、强乡的卫生工作要促发展,上水平,成为卫生工作的强县、强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卫生工作要抓好基础建设,缩短差距,尽快改变落后状况,省里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继续给予扶持。要把农村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政策,组织实施好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推动农村卫生事业与经济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各级计划、财政、农业、卫生、劳动、人事、物价、教育和新闻媒介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为农村卫生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让每个人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地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要求,认真落实《
山东省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初级卫生保健已经审批合格的县(市、区),要巩固工作成果,大力开展以乡镇为单位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工作;对还未经审评的县(市、区),要做好基础工作,逐项落实每个指标,争取尽早达到合格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