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自愿、受益、适度的原则,举办形式,要依据经济、文化、卫生状况和群众意愿确定,一般以乡镇为单位举办,也可以以村为单位举办或乡村联办,各级合作医疗保健管理机构要加强宏观指导,其服务形式,应体现县、乡、村逐级指导和转诊,合作医疗保健经费由集体和个人多方筹措。要根据《
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和集体、农民个人的承受能力,确定资金筹集数额和各方的支付比列,集体经济较好的地方可以乡镇或村集体为主,个人交纳为辅;集体经济基础较差的地方,可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提供为辅,也可由个人全部交纳。个人交纳部分按规定应从村提留中解决。随着经济的发展,要逐步提高集体支付的比例。县、乡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扶持这项工作的开展。合作医疗保健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补偿农民医疗保健费用以外的任何项目,要因地制宜制定报销补偿制度,支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按比例报销,使参加者享受公平合理的卫生服务和相应水平的医药费用减免补偿。
要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的组织机构。县、乡、村各级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和基金管理。要强化农民自身的监督职能,基层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要有农民代表参与日常管理工作。要定期向农民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增加管理的透明度。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逐步把合作医疗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省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山东省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目前已建立起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提高,巩固和发展医疗成果,有条件的要积极探索发展农民医疗保险等高层次的合作方式。目前尚未实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地方,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加以引导,尽快推开。
四、合理调整农村医疗机构布局
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和农民医疗需求的变化,一些地方农村医疗机构布局越来越显得不够合理。主要表现在,中心卫生院的中心地位不突出,卫生资源分布不合理,使用效益低,要本着既保证农村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又充分提高卫生资源使用效益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对现有乡镇卫生院,应根据经济发展、人口分布、交通情况、群众医疗需求和习惯等,重新划分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对中心卫生院要在资金投入、技术力量配备和设施装备上给予倾斜,使之真正成为区域性医疗卫生技术中心。对一般乡镇卫生院,要强化预防保健和卫生管理职能,适度控制医疗规模。今后,新建乡镇卫生院要从严控制。村卫生室原则上按行政村设置,一村一室。湖区、海岛和偏远山区,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对个体从医者要严格审核登记,加强管理。通过调整,在全省逐步形成基础稳固、卫生资源充分利用、突出中心、兼顾一般、方便群众的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新格局。乡村医疗机构的调整,要在搞好区域卫生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小城镇建设,提出方案,报市地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省卫生主管部门审批。这项工作要在1996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