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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二、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
  改革是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动力。要通过改革,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内部管理,增强发展活力,健全、巩固和发展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当前改革的重点是:
  进一步改革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加快推选院、站、所长(以下简称院长)负责制。按照民主推荐、公开竞争、组织考察的原则选聘院长。院长作为法人代表,对本单位负全面领导责任,拥有业务行政和经营管理决策权、科室负责人任免权、干部职工奖惩权和财务支配权。全面实行干部聘任制和工人合同制。通过双向选择、优化组合,确定受聘人员。对落聘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妥善安置。严格岗位考核,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搞活单位内部分配,实行绩效工资等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岗位考核标准,定期组织对卫生人员的考核,切实加强管理。将原国家规定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根据实际情况,将职工工资与工作实绩、单位效益紧密挂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
  进一步改革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要继续认真贯彻鲁发〔1993〕9号文件。对乡镇卫生院的归属管理,不强求一种模式。各市地、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情况,本着有利于加快乡镇卫生院建设、有利于农村三级卫生保健网巩固和发展的原则,确定对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形式。但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指导。对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卫生技术人员在卫生系统内的调整、聘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征得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改革对村卫生室的管理。行政村卫生室由村集体举办,所有权归村集体,乡村医生的配备,按村人口计算,掌握在村人口的2‰以内。对其任职条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大力推广村级卫生室“村办乡管、乡村一体”的管理模式,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规划布局、业务指导、工作考核、财务管理、人员聘用培训、药品采购供应等实行统一管理。省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修订《山东省行政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大力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在国家扶持下,依靠集体和农民群众共同筹集资金,通过不同方式补偿农民医疗保健费用,使农民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制度。实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我国现阶段解决农民基本医疗保健问题的有效途径,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推行合作医疗重要性的认识,迅速将这项工作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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