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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建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建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5〕115号)


省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建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建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机关行政建房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逐步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办公和住房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中专项用于省级机关办公和宿舍用房建设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由财政厅统一管理。根据每年省人代会批准的预算,省财政厅牵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安排方案,报省政府批准,省计委下达基建投资计划,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事务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安排的原则是: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区别情况,先急后缓。
  第五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投资的对象为省直机关一级单位和驻济南的部分二级单位。厅局所属的大专院校、中专学校、干校、干部培训中心和驻地不在济南的省直机关二级单位等,基建投资计划由省计委管理。
  第六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主要用于宿舍建设,除省政府特批外,一般不安排办公用房的建设,对食堂、车库、幼儿园等零星建设,由单位自筹解决。
  第七条 在资金的具体使用上,对不同性质的单位和部门区别对待,行政单位重点补助;事业单位自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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