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0)(发布日期:2000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3日)修正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现发布《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
《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的运输。
第三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税务、物价、银行、交通、铁路、航空、邮电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
《专卖法》和有关法规及本办法;
(二)监督、检查
《专卖法》和有关法规及本办法在本辖区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