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经评审确定后,市城雕委办公室,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或者个人后,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规划许可)
  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在制作城市雕塑前,应当会同项目设计人员按照城市规划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制作过程的要求)
  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城市雕塑的制作,保证制作质量,并接受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雕塑制作过程中需对项目设计方案作变更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项目设计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的验收)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揭幕。
  城市雕塑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城市雕塑的有关照片、图纸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存档,并向市城雕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日常维护和保养)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
  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城市雕塑项目,由所在地的
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所属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迁移或者拆除)
  除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建造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的同意,并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补偿。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