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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1996〕9号 1996年1月8日)


  现将《湖北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农村成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管理。
  第三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主要任务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青壮年农民、特别是在乡知识青年,开展实用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培训,有计划地进行初级技术教育,在条件的地方可进行中级技术教育;对农村基层干部、技术人员、乡镇企业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对需要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的农村青壮年进行必需的基础教育补课。还应对农民进行时事政策教育、法制教育、人口知识和计划生育教育。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领导,把举办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纳入本地经济;教育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综合管理。农业、林业、水利、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举办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学校管理机构和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有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职教师相结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师资队伍;
  (二)有固定的校舍、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各种形式的实验、实习基地;
  (三)有可靠的经费为源;
  (四)有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计划,能长期坚持办学。
  第六条 举办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停办、撤销或合并,应按举办该类学校的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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