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广泛开展就业服务,提高“两类”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就业机会。劳动部门的就业训练中心及技工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转业培训,成为转业培训的主渠道。有条件的企业,可自办转业培训,并将职工培训费重点用于富余职工的转业业培训;企业自办培训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可统筹组织培训。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发展定点培训网点,开展转业培训和与用人单位联合开展挂钩转业培训。
对参加转业培训的失业职工,可减免其培训费。有条件的地方,劳动部门对培训“两类”人员的机构可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七、保障再就业工程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以下简称两费)实行省、市统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的两费,额度按上年度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5%和结余额的20%比例提取,由劳动部门负责安排,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专款专用。两费提取、使用、监督、统筹管理办法,省劳动厅要商有关部门制定。
八、加强对临时工调配费收入的收支管理,安排部分收入用于再就业工程。省劳动厅可从各地劳动部门收取的使用临时工调配费中提取20-30%,用于全省再就业工程,专款专用,不得作为管理部门的一般开支。目前,一些地方不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对临时工收费标准不统一,行为不规范,管理不严格。有的搞收费承包,有的搞比例分成,有的甚至将收费收入截留、挪作他用,对这些做法必须予以纠正。省劳动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的收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提高使用效益。
九、各地要贯彻落实《
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两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定额发放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对“两类”人员的就业指导,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引导他们按照市场需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竟争能力。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各方面都要关心、支持再就业工程,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促进“两类”人员再就业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