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地方储备粮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1995〕129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现将《河南省地方储备粮食管理若干规定》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地方储备粮食制度,是地方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当前,我省的地方储备粮食制度刚刚建立,工作还很不完善。各地在贯彻执行《河南省地方储备粮食管理若干规定》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以促进地方储备粮食制度的健康运行,充分发挥其调控粮食市场的作用。
河南省地方储备粮食管理若干规定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直接关系到城乡人民生活,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政府必须实施宏观调控。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是实现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质手段。为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加强地方储备粮食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储备粮食实行省、市地、县(市)三级储备制度。全省粮食储备在二年内要逐步达到10亿公斤,其中:省级储备4亿公斤,市地、县(市)储备6亿公斤。各地粮食储备的具体数量和品种,由省粮食厅、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要保证落实。省级储备粮食原则上应储存在省级以上粮库和销区。地方储备粮的购入和销售应坚持“旺季购入、淡季销售”的原则。
二、省级储备粮所有权归省政府,储备粮的调整和动用,由省粮食厅、财政厅共同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地、县级储备粮所有权归同级政府,储备粮的调整和动用,由市地、县(市)政府确定,同时报省粮食厅、财政厅备案。
三、国有粮食企业应把地方储备粮与经营性周转库存粮分开,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要达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帐、专仓)、四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各级储粮单位要严格按照抛售、动用或推陈储新的规定,实行进出计划与出入库手续双重控制制度,确保储备粮安全。同时,实行地方储备粮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四、地方储备粮所需的贷款资金,在落实地方财政贴息和费用的条件下,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专款专用、按季付息、挪用加息的信贷原则,从收购贷款中予以保证,并按收购贷款期限掌握发放,执行国家优惠利率。因储备数量增加、推陈储新粮所需资金,可比照上述贷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