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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依法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公司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对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应加强执法指导和监督,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
  第三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直接登记注册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公司进行查处 。
  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直接登记注册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公司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必要时,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公司,也可以将其直接登记注册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公司,书面委托下级公司登记机关查处。
  未经委托或批准,下级公司登记机关无权查处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对其直接登记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公司,认为需要由上级公司登记机关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发现非本机关直接核准登记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法规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直接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查处。
  没有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辖区内发现公司违反登记管理法规时,应按前款规定通知其直接核准的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条例》七十二条规定,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由发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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