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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相适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南省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1995〕84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南省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公司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公司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的登记机关。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省的公司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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