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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七)地方金库、组织预算执行的有关金融机构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八)预备费和机动财力安排、使用、效益等情况;
  (九)省长、市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五条 对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做好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对下一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调查。其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政府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三)本级政府财政向上一级政府财政解缴财政收入的情况。
  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将本级政府财政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列入当年审计项目计划,于第一季度组织审计工作组进行就地审计。审计结束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同时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第八条 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它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的预算,以及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和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年报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三)各部门年终预算执行情况汇总表;
  (四)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总结,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制订的有关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五)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必需的资料。
  第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对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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