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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八、多渠道、多层次地筹集资金,切实增加科技投入
  35、抓紧制定和实施《四川省科技投入条例》,逐年提高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筹资、引进外资为补充,多层次、多渠道的全社会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本世纪末,全省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要达到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
  36、增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省和各市地州财政科技经费的年增长速度在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经济较发达地区,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要更大一些。全省各市地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把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研基本建设费和科技专项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到2000年,省级科技三项费支出应占同级财政预算的3%以上;市地州级和县级科技三项费支出应力争分别占同级财政预算的2%以上和1%以上。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每年的生产建设发展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在每年的基建拨款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科研基地和重大科技工程的建设。
  37、拓宽融资渠道,增加科技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逐年增加科技贷款规模,银行发放的科技贷款的年增长率要达到30%以上。对综合性的重大科技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重大工程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给予流动的资金贷款。科技贷款执行国有规定的基准利率。建立由政府及金融、科技部门参加的会商制度,研究解决增加科技贷款的有关问题。
  38、企业要充分运用现有的技术开发政策,切实增加对科技的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5%,一般企业不低于2%。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
  39、贯彻和运用好国家有关推动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所得税两年,并在三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其交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经省科委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税务部门审核,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经省科委认定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经省税务部门审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其交纳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和省级新产品所交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返还。
  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持同级科委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其有关转让技术资料,按其税收解交关系,分别向省级和市地州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进行承包、租赁、扭亏转盈后,五年内实现的利润首先用于抵补亏损。
  对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和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活动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省、市科委认定、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查认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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