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取得经济效益的,应在成果推广后1-3年内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费用,奖励有关人员。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可从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的纯收入中提取20-30%,作为直接参加此项工作的科技人员的津贴、奖励。
被组织选派到农村承包、创办、领办、租赁、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其收入与选派单位分成时,个人收入不低于承包、创办、领办、租赁纯收入的50%。下到农村从事科技承包或科技服务的农业科技人员享受“一保两挂”(保出差费,同工资挂钩、同奖励挂钩)的政策。
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兼职所得收入与单位分成时,个人所得不低于30%,业余兼职收入全部归已。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科研机构可将其一部分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向本单位职工有偿转让,转让给科技和管理骨干的份额应高于一般职工。
股份制企业对为其创办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设置创业奖励股。
允许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有计划地经销自已培育和繁育的一部分良种,其收入用于补充科研经费的不足和改善科技人员的待遇。
32、建立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努力形成以企事业基层单位为主吸引科技人才的良好环境。
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农村基层第一线为科技进步作贡献。凡分配到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承包、创办、领办、租赁乡镇企业、集体企业的,可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其人事、工资、户口等关系放在县以上有关部门。对于在县以下单位工作以及常年支持在农村基层第一线的农、林、畜、水、气和医疗卫生科技人员,其津贴部分在工资中的比例,可上浮8-10%。
提高农业科技人员待遇,稳定农业科技人员队伍。新分配到乡镇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就享受定级定档工资待遇;农技人员职称评定以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实绩为主要考核内容,边远地区和基层第一线工作的农技人员,外语要求可适当放宽;根据国家计划和各地财政承受能力,对已核定编制、经费有保障的乡镇农技推广站下达社会招工计划,用以从农民技术拔尖人才中招收合同制工人;农技人员子女升学报考农技专业的,可按规定降分录取。
进一步稳定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科技人员队伍。制定鼓励科技人员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工作的优惠政策,提高他们的待遇,切实解决好子女就业、退休安置等实际问题。
积极吸引我省科技、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来我省工作,接收单位可不受编制和职称指标限制。积极吸引海外学成的科技人才,并确保来去自由、往返方便。
33、科技界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作表率。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大力弘扬“负重自强,团结登攀,求实创新,富民兴川”的精神。认真遵守科技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反对科研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纠正科研课题评审、成果鉴定、科技奖励中的不正之风,坚持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用知识报效祖国、服务人民。
34、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科学技术宣传和普及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逐步增加投入,发挥各级科协和各种学术组织的作用,提高大众传播媒介的科普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传播科技知识,提高各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的科技文化素质。进一步加强专业科普工作队伍建设,鼓励全社会兴办科普公益事业,有计划地搞好科普场馆建设,建立健全科普工作体系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