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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失效]

第五章 公司的审批文件

  第十九条 报批公司,筹备组应该提交设立公司筹备申请和发起人委托书。
  第二十条 报批设立公司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设立公司申请报告;
  (二)经发起人签章的发起人协议书;
  (三)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批件;
  (四)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企业主管部门及地州市体改委(办)的审核意见;
  (七)发起人资信证明;
  (八)含有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股东的,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募集设立公司,除提供第十九条所列文件外,还应该提供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代收股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及承销协议。
  第二十二条 原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除提供第十九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原企业产权登记表、近三年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利润等报表,以及改制前后企业组织结构、资产关系变化、人员分流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起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能力,原有企业改制为公司,还应该包括近三年生产经营状况、资产与负债、利润水平及财务状况;
  (二)公司股本总额、资金投向、规模、建设周期与费用估算,上市公司还应当包括股份溢价发行测算;
  (三)公司产品或经营范围,发展方向及市场需求状况;
  (四)经济效益预测;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制作。其载明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七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设立公司的其他文件按照《公司法》规定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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