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司原审批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公司分立、合并,依法按有关规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公司的审批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审批事项包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资信状况、股票发行、股份转让和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的审批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条 资信证明是发起人是否具备投资能力的证明文件,出具资信证明的金融、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必须对其证明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公司设立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新设立或者原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发起人应签定发起设立公司协议书,并成立公司筹备组。
第十二条 公司筹备组是由公司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组成的临时机构,依法筹备办理公司设立的有关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筹备组经审批部门批准成立后,即可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的有关报批文件制作完成后,公司筹备组即可向审批部门申请设立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筹备组接到审批部门批准公司设立批件后,按
《公司法》有关规定召开创立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六条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应于会前15日内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同时将会议议程、议案和董事、监事候选人员名单等材料报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一经产生,筹备组即行解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