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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5〕188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体改委拟订的《云南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我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授权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批。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体改委反映。

           云南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公司及公司分立、合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变更事项的审批。
  第三条 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第四条 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审批公司的机关。

第二章 公司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的设立审批,由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受理。
  省属企业改革或者新设公司,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
  地、州、市、县属企业改制或者新设公司,经地州市体改委(办)及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募集设立的公司,报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云南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报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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