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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

  四、加快科技进步,努力提高畜牧业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
  (十二)坚持科研与生产相结合,大力发展畜牧业科学技术。在搞好科研攻关的同时,狠抓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进一步强化以“丰收计划”为龙头的畜牧业适用增产技术的推广工作,加强管理,实行集约经营,努力降低饲养成本,缩短饲养周期,不断提高畜牧业的产出率和经济效益。
  (十三)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到农村承包、创办、领办畜牧业经济实体,允许畜牧业经济实体经营与本行业有关的农牧用物资。对各级畜牧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进行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畜牧管理和技术人员受聘到农村进行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开展其他服务的,允许收取应得的报酬。
  (十四)办好畜牧业职业教育,继续实施“为每个农牧户培养一名家庭技术员”的战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的科技培训。自治区农牧业大中专院校要挖掘潜力,扩大定向招生和自费生比例,为农村培养高中级畜牧技术人才。各农牧业职业中学要办出特色,加强畜牧业专业教育和教学实习;提倡有关学校大力开展短期培训,对培训对象应实行合理收费。
  (十五)对积极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开发畜禽生产新项目、加工新产品,经鉴定居国内领先水平,或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创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名牌畜产品的有功人员、企业领导和主要技术人员实行重奖。
  (十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继续坚持旗县、乡镇畜牧服务单位“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经费不减”的政策,已“脱钩”、“断奶”的要限期纠正过来,要认真按照国务院以及农业部、人事部《关于颁发<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和自治区关于乡镇、苏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的规定,切实解决好乡镇畜牧业服务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问题。
  (十七)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级畜牧事业单位兴办服务实体,开展有偿服务。对兴办实体的事业单位,不扣减事业费,利润不上缴。对新办服务实体有困难的,地方政府要给予资金扶持。旗县、乡镇要为畜牧业服务中心和综合服务站划拨一定数量的耕地和草牧场,作为实验、示范基地。
  鼓励农牧民兴办各种形式的民间科技服务组织,使其逐步发展壮大,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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