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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办法

  第三十九条 党政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政协组织委员开展的调查研究、视察、检查、考察参观和评议等活动,要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条 政协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委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为政协委员出席政协各种会议和重要活动提供工作用车和各种方便。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由所在单位给予工作的一切待遇。
  第四十一条 交通、铁路、航空、航运和各种社会服务部门,在提供优惠服务方面,对政协委员与人大代表同等对待。

第六章 加强领导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协的工作和建设,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党政领导同志要带头贯彻执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自觉接受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主动听取并认真研究吸纳政协委员、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政协工作要纳入党委工作全局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党委常委会议听取政协党组汇报,研究讨论政协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四十四条 政协党组是同级党委的派出机构,代表党委在政协工作和政协组织中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要努力团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协助党委搞好政协换届人事安排。
  第四十五条 根据省委规定,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校)和干部管理学院要把统战、政协理论政策知识列入干部培训规划和教学计划。
  第四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要组织各新闻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各新闻媒介对政协的全会、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调查、视察、评议、检查等活动要及时予以报道,要以专题广播、报纸专栏和电视专题片等多种形式,生动有效地宣传政协参政议政成果,宣传政协委员议政意见和工作业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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