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可以根据促进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祖国统一的工作需要,逐步增加非国有经济人士和港澳台同胞为政协委员,参与本地区经济文化建设有影响的外埠人士和在外埠工作有突出影响和名望的本籍人士,可适当吸收为政协委员。
第三十一条 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政协常委及时报告自己参政议政、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政协领导班子是一线工作班子,要按一线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使其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梯次,换届或班子调整时至少应有1至2名成员连任,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政协应设非党员副主席驻会工作,不驻会的副主席享受同级副职待遇。
第三十四条 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要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与党政机关干部统一进行管理,在培养、选拔和安排使用上,与党政机关干部同等对待、一视同仁。在政协机关要选配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政治待遇和工作安排上与党员干部平等相待,并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在多党合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五条 在党委安排下搞好政协机关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的双向交流,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政协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统一列入干部交流计划、使政协机关干部有出有进。
要有计划地选派一些 培养前途尤其是企业或基层党政工作业绩突出的年轻干部到政协机关工作,同时把政协机关的优秀青年干部选派到基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政协组织要根据政协章程和履行职能的需要,设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可在统一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调整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协要在党委领导下,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健全工作制度,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质量和实效。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帮助政协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对政协干部编制、活动经费等要按上级要求切实帮助解决。
第三十八条 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委员视察、评议、调查、外事活动等各项活动的专项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其他活动经费,政府要根据需要和财力情况尽可能给予保证。政协机关的办公用房、工作用车、职工住房,要与其他机关同等相待,列入统一计划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