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委在政协举行情况通报会和意见听取会,每年各一至两次。
(二)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向政协会委会、常委会或专题协商座谈会通报、说明有关情况,接受政协评议。
(三)政协的全委会、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向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
(四)政协委员视察、提案、评议、举报或以其他形式向党政领导机关、职能工作部门、委员所在单位反映情况和信息,转达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政协委员参加党委、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六)政协常委会或常委专题座谈会评议党政工作部门的工作。
(七)政协委员或政协有关领导成员参与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的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或评议工作,反映情况和意见。
(八)政协委员、受聘担任党风巡视员、特邀检察员、特邀监察员、特邀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物价监督员和警风警纪监督员等。
(九)政协委员持“视察证”,按规定要求进行视察。
第十六条 政协各种会议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政协建议案和组织委员视察、调查形成的报告,分别以委员会、常委会、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或办公厅(室)的名义转送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受理机关要在一个月内研究办理完毕,并将结果答复政协。
第十七条 政协提案的审查立案、办理答复要按《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进行。党政有关部门对政协提案要由主要负责人亲自阅处,认真研究,及时答复。答复中要有情况说明、有研究结果、有解决问题的措施。对含糊不清、草率应付的答复,由政协提案办公室转送答复办理机关的领导人重新研究办理,重新答复提案人。
第十八条 政协委员要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提出意见。要依法保护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的政治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提出批评意见和反映问题的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参政议政
第十九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其领域更宽、内容更丰富、形式更灵活、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政协的职能作用。
第二十条 人民政协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或受党委、政府的委托,单独或联合组织委员进行专题调查、考察、研讨和论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