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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办法

  凡需要协商的事项,至少提前1至2周向参与协商的政协委员提供文件草案、情况说明和有关参考资料。参与协商的政协委员要对议题进行认真研究,需要保密的内容,要注意保守机密。
  第十条 进行政治协商时,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参与协商讨论、听取委员意见。
  第十一条 政协委员在各种协商场合发表的思想言论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民主监督指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人民政协进行民主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保证党委、政府的政令畅通,减少领导机关决策失误,促进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十三条 人民政协要积极采取有效形式,健全民主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党政领导机关要支持和保护政协委员行使民主监督职权。
  第十四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办理政协提案、建议案的情况。
  (二)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情况,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经济开发方案和改革措施的情况,解决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要问题的情况。
  (三)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情况,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执纪情况。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它司法机关重大案件审理情况。
  (五)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履行政协章程规定义务,执行政协会议决议的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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