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提请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关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全局性安排部署。
(二)将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和年度计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三)市县行政区划的变动,外事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四)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员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人的任免。
(五)关系全局的重要地方法规。
(六)同级政协委员、政协常委人选的建议名单;人民政协的组成单位和界别设置。
第六条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有选择地进行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有:
(一)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战线的重要部署、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
(二)城市和村镇建设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方案和城市居民住房改革方案、物价管理办法。
(三)对外开放战略规划,重大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和文化交流项目,招商引资的措施办法。
(四)人民政府拟制定颁布的重要地方行政法规和管理条例。
(五)同级党委成员、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党政主要领导人选。人民政协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主要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领导人选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协建设和统一战线内部关系中的其他问题。
(六)党委、政府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第七条 政治协商可根据协商议题需要,分别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一)党委或委托政协党组在政协召开民主协商会,高层次、小范围的专题协商座谈会,或分别商谈;
(二)政协全体委员会议;
(三)政协常务委员会议;
(四)政协主席会议;
(五)政协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
(六)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与党政有关部门对口协商会、座谈会;
(七)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政协的秘书长联席会议;
(八)政协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有关党派团体负责人、代表人士和部分政协委员参加的协商座谈会。
第八条 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视议题需要决定协商形式和参加范围,拟定协商方案,做好协商准备。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议题,可以建议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进行协商。
第九条 政协全委会要先于人代会召开。召开全会、常委会时,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对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和吸纳,对已协商的文件进行修改后再提交人代会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