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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办法
 (1995年11月20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协调和规范党政领导机关和人民政府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做法,逐步推进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二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国家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 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贯彻“三在前、三在先”原则,即凡重大问题都要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常委会通过之前、政府决定之前。制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决定事关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人事安排包括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任用,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关系地方全局的政策和法规,要先协商后通过。
  要尊重政协委员视察、提案、评议、举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实行民主监督等权利,有关部门应为他们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他们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二章 政治协商

  第四条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政治协商要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在局和党政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来开展,要采取规范化的形式郑重而经常地进行。
  第五条 要坚持进行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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