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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6修正)

  第三十九条 凡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增减。
  第四十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选区选民反复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如果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较多,可以协商或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具体数额由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四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应采取各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四十二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确定后,按姓氏笔划排列。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四十三条 投票选举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具体的准备工作:印制选票;核实选民人数;由选民选出监票人和计票人(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布置选举会场;制作投票箱。
  第四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根据选民居住、生产和工作情况,设立若干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农村每一个村民小组(自然村)至少要设立一个投票站,方便选民投票。
  第四十五条 选举大会或投票站,都必须由选举委员会派员主持。
  设流动投票箱,在进行流动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要有三人以上同时一起活动。
  第四十六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投票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四十七条 选民在选举日外出,可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不能写选票的可委托其他选民代写,一名选民最多只能代写三张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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