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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海南)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修改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琼州海峡营业性轮渡运输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为琼州海峡轮渡提供码头设施和服务的企业及其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是指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联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以东的沿海水域从事客渡、车渡的运输。
  第四条 广东省和海南省分别设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海峡办根据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两省人民政府以及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琼州海峡运输管理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运力投放的管理,受理本省水路运输企业、单位要求经营海峡轮渡运输的申请,并签署初审意见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协调、处理港航之间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的纠纷;
  (四)组织、指导港航企业做好车船衔接、疏运工作,维护海峡运输秩序;
  (五)查处各种违反海峡运输市场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公司、船舶,必须经过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批。船公司在海南省注册的,必须先到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船公司在广东省注册的,必须先到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再持批准文件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舶,必须到其船公司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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