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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及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琼州海峡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轮渡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部队在琼州海峡水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码头、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船舶当天航行超过10小时的,必须增配1名船长。
  第五条 船舶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船舶航行安全设备,并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定期举行应变演习,并按规定将演习活动内容填入《航海日志》,以备检查。
  第六条 船舶必须按装载规定配载,严禁船舶超载、滥载。
  第七条 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除适装危险物的船
舶外,其他船舶严禁装载危险货物。严禁在水域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倾倒废弃物。
  严禁船员、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上船。
  第八条 船舶上落旅客(车辆)时,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维护秩序,客、车上落实行人、车分流、船舶开航后,随车人员必须离开车辆,在指定的地方停留,不得在装车甲板随意停留。装载车辆应当绑扎或者采取其他加固措施,车辆之间、车辆与消防栓之间应当预留不少于60厘米宽的安全通道。
  第九条 船舶航行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保持正规了望,当能见度不良时要严格执行雾航规则,任何时候都应当使用安全航速,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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