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修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颁布施行《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月28日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确保肉食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猪、牛、羊等牲畜屠宰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上市牲畜的屠宰,必须在经依本条例设立的屠宰场进行。
本条例所称屠宰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牲畜屠宰,不经营肉类产品的场所。
第三条 屠宰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的牲畜及肉类产品,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牲畜屠宰管理工作。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牲畜屠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牲畜屠宰检疫的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税务、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牲畜屠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屠宰场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屠宰场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生产和流通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具体实施规划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屠宰场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