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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

  区域的滩涂围垦规划,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是从事滩涂围垦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 投资滩涂围垦的单位或个人(以上简称投资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分级管理权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围垦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办理。
  在垦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当向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滩涂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优先围垦权。
  投资者申请围垦的滩涂同第三者有权益关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申请滩涂围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三)联合投资滩涂围垦工程的,由联合投资者出具的申请人委托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滩涂围垦工程,必须按照滩涂围垦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
  滩涂围垦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滩涂围垦工程时,投资者应当按照《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其海堤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已建滩涂围垦工程尚未划定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滩涂围垦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分部、分项、竣工验收工作。
  滩涂围垦工程竣工后,投资者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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