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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颁布施行《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的公告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月28日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我省沿海滩涂围垦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沿海滩涂围垦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滩涂围垦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从事滩涂围垦。
  国家保护依法从事滩涂围垦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滩涂围垦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择优开发、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滩涂围垦主管机关,负责全省沿海滩涂围垦的建设和管理。
  沿海各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沿海滩涂围垦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对滩涂围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滩涂围垦规划,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术等条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统一编制。滩涂围垦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和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
  第八条 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土地、建设、科技、农业、交通、水产、环保、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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