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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于1996年1月3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1989年5月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月31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确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机构。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保障其职能的正常履行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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