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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科学合理地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技扩改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系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四条 地震部门是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地震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地市地震部门负责本地市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计划、建设、地矿、土地、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必须经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省或地市地震部门审批。
  第七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需要提高或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应经省地震部门批准。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省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项目、生命线工程项目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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