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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发给选址意见书并划拨用地。使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给选址意见书;申请人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到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三)开工前,须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对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核后,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在现场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兴建乡(镇)村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经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经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地址和范围在现场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严禁买卖和转让。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核发单位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从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必须给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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