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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村庄和集镇,都应当制定和实施规划。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以组织村(居)民集资统建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和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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