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用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或者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4、未经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安全资格,不具备矿井、矿场建设施工安全资格的施工安装单位擅自进行施工的,或向无施工安全资格单位发包工程的;
5、擅自拆除或者废弃必设的安全卫生设施的;
6、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职业危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危及劳动者安全健康的;
7、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无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资格许可证;
8、起重机械、电梯制造、安装、维修、检验单位,未取得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安全许可证而从事制造、安装、维修、检验业务的;
9、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处用人单位2000-10000元、用人单位负责人200-1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整顿:
1、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2、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
3、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4、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5、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按规定,进行定期身体检查的;
6、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未经安全资格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按每人处200-1000元罚款的处罚;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安全规程,造成劳动者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当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处每中毒、重伤一名劳动者罚款1000-5000元,每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2000-10000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伤亡和重大设备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处用人单位4000-20000元、用人单位负责人200-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