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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劳动部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实施细则

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
 劳动部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处罚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劳监字〔1995〕2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处),自治区各厅、局、公司、企业集团,中央驻疆各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法律责任和劳动部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我们制定了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劳动部关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规定,按照监察权限,依法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行为的行政处罚,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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