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劳动监察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劳监字〔1995〕1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劳动人事)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自治区各级劳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地、州、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劳动监察员的任命及日常管理。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监察员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察公务的人员。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严格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条 劳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秉公执法,清正廉明;
(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三年以上劳动行政管理工作的实践;
(三)任职前经过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五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三)在必要时,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