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皖政〔1995〕67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经济合同的监督。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使用或参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需要自制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发放。
  第四条 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应当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等合法证件。代订经济合同,代理人必须持有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提供资信情况,开展相关的咨询、协查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