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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关于违反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的处罚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关于违反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的处罚规定》的通知
 (皖政〔1995〕65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将《安徽省关于违反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的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

       安徽省关于违反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实施办法》,加重农民负担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标准的行为:
  (一)虚报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加大农民负担;
  (二)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限额;
  (三)将其他非法收费项目列入村提留和乡统筹范围;
  (四)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随意增加农民承担的劳务,超过规定限额,或强行以资代劳;
  (五)五保户供养已在乡统筹费中列支又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改变村提留、乡统筹费使用范围的行为:
  (一)混淆、改变村提留、乡统筹费性质或用途;
  (二)坐支、截留、挪用村提留、乡统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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