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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三条 除《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外,交通事故责任者还应按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亲属参加事故处理期间所需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二)伤者出院后个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凭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核准,给付其出院后的生活护理费,费用标准按照《办法》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通事故现场所需施救费用,经案发地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核实后给付。
  第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的无名尸体,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案发地报纸上刊登认领启事。认领启事刊登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尸体,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刊登认领启事以及处理尸体等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执行:
  (一)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其中代步工具车按每10年更换一辆计算费用,计算至70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一辆计算费用。假肢及其更换的费用,从定残之月起,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每年更换一次计算费用;16周岁以上的,按3年更换一次计算费用,计算至70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一次计算费用;累计给付最高不超过二十次。
  (二)胎儿抚养费:在其出生后凭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证明给予支付;费用按照《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计算。
  (三)生活补助费: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
  (四)医疗费:根据医疗单位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医案所提供的医疗票据进行结算。重伤者结案后经法医鉴定需继续治疗的,凭县以上医疗单位列明的继续治疗项目和医疗费用估计计算。
  (五)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分为10个档次。伤残者符合两处伤残构成等级的,生活补助费可在最高伤残等级标准上提高5%;符合三处以上伤残构成等级的,提高10%;伤残等级赔偿最高不超过100%,伤残等级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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