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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七条 公安交通机构按照《办法》十三条规定暂扣事故责任者车辆的期限至事故处理结案为止。结案后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领车通知,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90日内,车辆仍未被领取的,按无主车辆处理。
  在车辆被暂扣期间,交通事故责任者按规定预付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期间医疗费的,所扣车辆应立即归还。
  第八条 参加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投保方无力支付抢救医疗费用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核实后,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先行预付。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对当事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在公安部《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办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条 对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任者,除按其造成交通事故的后果,依照《办法》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也应进行处罚,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负责者,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60%-80%;
  (三)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20%-40%。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执行职务或者从事劳务中违章肇事,有聘用、使用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的,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单位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者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标准,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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