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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两类公司的规范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凡属规范范围内的公司都必须认真对照自查。已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两类公司,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不完全具备规定条件的两类公司,要进行自我规范,在规定限期内(1996年底前),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在规定限期内仍未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得重新登记,应依法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不得再含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在规范过程中,两类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照常进行。
  三、规范的内容
  (一)两类公司都应按《公司法》规范公司股东和发起人数,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经理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资产评估和验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达到要求。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后,应按照《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其组织、规范其行为。
  (二)在规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新确认,其中原有股份有限公司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新确认;原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到发起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方面变动的,需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三)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规定限期内到省证券登记中心办理股权托管。
  四、重新登记的有关事项
  (一)公司经规范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登记,可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除应提交公司董事长签署的重新登记申请书外,免予提交其他申请文件;其他公司申请重新登记,应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商投资的两类公司,涉及股东、注册资本、公司合同、章程等变动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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