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原有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1995〕2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的范围
需要进行规范并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公司是指:1994年6月30日前,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类公司)。具体包括:
(一)按《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注册的两类公司,以及名称中不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字样,但其经济性质登记为“股份制”的企业(不含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依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两类公司;
(三)两类公司投资设立的名称中不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字样的全资子公司;
(四)1995年7月16日前,即国家工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177号)下发执行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的两类公司。
上述(一)至(四)款以外的其他公司,不属于此次规范的范围。
二、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