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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区域开发项目的环境管理,对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必须做到“先规划,后开发,先评价,后建设”。评价费用可从开发区前期建设费用中列支。各地环保部门要做好超前服务工作,组织力量搞好区域环境评价。对位于城市居民区、商业区、文教区等严重污染扰民企业的搬迁改造项目,可作为技术改造项目安排。原厂址的有偿转让收入,应作为搬迁改造费用。各有关部门对搬迁企业要予以支持并给予以相应的优惠政策。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和规定。对企业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要单独核算,其免交所得税部分,要专项用于扩大综合利用生产和企业的污染治理。各城市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工业废物交换和处理处置机构,制定优惠的经济政策和鼓励政策,推动工业废物的社会化处理和集中控制。
  五、加强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和管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根据本地资源情况、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合理布局乡镇企业,逐步把有污染的乡镇企业迁建在乡镇工业小区内,集中控制。要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乡镇企业,禁止建设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项目。严格禁止严重污染环境的冶金、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产品生产向乡镇企业扩散,对已建成的上述项目应立即限期治理,在污染物治理未达到规定标准前,严禁开工生产。
  六、发展环保产业,培育环保市场,搞好社会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在项目规划、资金分配上要优先安排。为工业污染治理提供必要的技术装备支持。要加强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积极组织培育环保市场,把工业污染防治技术、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环保设备材料、环境咨询、环境评价等环节推向市场。要组织力量,开发无废、少废、无毒、低毒、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的科技和开发,为工业污染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服务。
  省环保局和省建设厅要加强对环境工程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对申请进行环境工程专业设计的各类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认真审核。由省环保局进行初审,签署行业意见后,省建设厅颁发相应等级的环境工程设计资格证书,以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设计同时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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